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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被家犬咬伤 法官倾情调解维护权益
作者:蔡芳 王博  发布时间:2024-11-20 10:45:24 打印 字号: | |

“狗狗”作为人类最忠实的“朋友”,农村养它大多是为了看家护院,但养护风险同样存在,日常生活中“狗咬人、物”事件时有发生,除需忍受疼痛、惊吓外,还要时刻担心潜在的“狂犬病”。

近日,泸西法院中枢法庭就成功调解了一起家犬伤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7日,李某报警称其家中4岁幼童被同村刘某家的狗咬伤。

民警到现场后,经该幼童指认咬伤他的确系刘某家饲养的土狗,但现场无其他人在场,被咬地点无监控,且刘某不认可是自家的狗咬伤幼童。双方协商未果故而成讼。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详细了解了案情,考虑到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的权益维护,主动到派出所调取民警执法记录仪中幼童指认的视频,通过认真分析研判并结合幼童被咬伤后的治疗情况等因素,制定了相应调解方案,并在开庭当天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从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等方面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庭履行完毕,该案就此化解。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二元化,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也就是说,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对其饲养或者管理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动物大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动物所有人或饲养人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文明养宠观念,增强危险防范意识,严格约束养犬行为,不养禁养犬种,同时,还应认真履行好管理和看护义务,避免给他人造成伤害。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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