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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妈妈”离婚怎么办,可否请求离婚经济补偿?
作者:李成林  发布时间:2024-08-27 08:52:04 打印 字号: | |

互帮互助、养儿育女、赡养老人是夫妻间的共同责任,但有的家庭往往会选择一人成为“全职妈妈”或“全职爸爸”,他们放弃了工作发展或者学习的机会,放弃了自己挣钱的机会,全身心投入家庭生活中。

那么在离婚时“全职妈妈”或“全职爸爸”能否获得补偿?近日,泸西法院三塘法庭就审结了一起“全职妈妈”请求给予经济补偿的离婚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胡某与张某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二女,三子女均已抚育成年。婚后,胡某在外工作经常不在家,张某在家打理家务、抚育子女、照顾老人,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自2020年分居至今,胡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张某应诉辩称因其30年来承担家庭义务较多,要求胡某支付离婚经济补偿。

【案件解读】

张某的离婚经济补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根据这一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本案中,胡某长期在外工作,有较为稳定的收入,张某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用于家务劳动,对子女生活起居、成长教育、精神关怀及陪伴成长等方面付出较多,同时,还承担胡某年迈父母的照料义务,故法院对于张某要求胡某支付离婚补偿款的诉请予以支持,结合本案实际确定由胡某支付张某离婚经济补偿80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并已自动履行完毕。

【法官寄语】家务劳动虽无薪,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全职妈妈“全职爸爸”的付出和贡献不容忽视。本案准确适用《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离婚时给予补偿的法律规定,充分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独立价值,有利于教育引导夫妻双方自觉承担家庭责任,互相尊重支持,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弘扬新时代良好家风具有积极意义。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泸西法院三塘法庭
责任编辑:泸西法院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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