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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言语引发互殴 行政处罚+赔偿
作者:沈永生 钱永丽  发布时间:2024-04-28 18:49:31 打印 字号: | |

冲动是魔鬼,动手打人有代价,双方互殴也不行,轻则行政处罚+赔偿,重则还需承担刑事责任。近日,泸西县人民法院中枢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琐事引发言语冲突演变为双方互殴,最终导致一方受伤的民事赔偿案件。

案情简介:2023819日,原告朱某某(系未成年人)与被告徐某某、何某某因商贩摊位引发争执,后升级为相互殴打,致使朱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为轻微伤,公安机关对徐某某和何某某均做出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事后,朱某某要求徐某某、何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徐某某、何某某认为公安机关已对其做出行政处罚,自己不需要再对朱某某进行赔偿。朱某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徐某某、何某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4499.74元。

法院审理: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徐某某、何某某与朱某某发生争执、相互殴打致朱某某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承办法官考虑双方系因打架引起的纠纷,矛盾较大,为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对原、被告进行释法说理,在法官耐心细致的劝导下,二被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愿意对原告进行赔偿,朱某某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存在过错,双方最终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方并当庭履行了赔偿款4200余元。

法官寄语:依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打架没有赢家,不要因逞一时之快,从而付出惨重代价。大家遇事要找法,要信法,更要靠法。


 
来源:泸西法院中枢法庭
责任编辑:泸西法院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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