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动态 > 案件信息
“受伤又受刑”,代价太沉重
作者:杨向友  发布时间:2024-03-18 09:09:54 打印 字号: | |

医保基金是广大老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诚信、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至关重要。违法骗取医保基金,可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泸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骗取医保基金的诈骗案,涉案当事人一个受伤又受刑,一个赔偿又受刑,代价真可谓是太沉重

案情回顾:20221124日,被告人徐某1与徐某2(另案处理)等人在被告人冯某某承包的工地干完活后乘坐冯某某驾驶的农用改装拖拉机返程途中,因冯某某操作不当,车辆后退撞到路边田埂,导致徐某1右膝关节受伤。后冯某某、徐某2等人将徐某1送到医院就诊。住院治疗期间,为报销医疗费用,冯某某指使徐某1、徐某2向医院虚假陈述徐某1受伤原因为“自己在田埂上走路时滑倒摔伤”,次日徐某2在医院的《泸西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外伤登记表》上签署“20221124日晚6:00左右在自己家田埂上走路时摔伤,滑倒受伤”。徐某1两次住院共报销医疗费24263.79元。2023411日徐某1主动全额退还已报销医疗保险基金。

法院审理:冯某某、徐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医保统筹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徐某1被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3517日,泸西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徐某1提起的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由被告冯某某赔偿原告徐某1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费用合计130000元。

法官寄语:医疗保险是政府的一项惠民工程,旨在减轻百姓看病的成本,减少家庭负担,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医保费只能根据实际情况“专款专用”,本案中冯某某和徐某1隐瞒受伤原因报销医保费属于欺诈骗保行为,骗取基金支出达到一定金额依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五种行为均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盗刷医保卡, 重复报销医疗费用,超量购买药品后转卖,隐瞒事实骗取医保基金,冒名就医、购药。参保人员在报销医保基金时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医保制度,依法、依规报销医疗费用,切莫因蝇头小利而动歪脑筋,否则付出的将是更沉重的代价!

法条链接:《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是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是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是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是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泸西法院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泸西法院综合办公室
友情链接
云南法院网红河中院泸西之窗泸西县人民法院三公开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