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路某某销售假药罪一案。
2017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路某某利用淘宝、微信、本地展销会等平台,低价进购不能提供药品合法来历证明的用于风湿、补肾壮阳、痛风“药品”,并在泸西县辖区内对外销售此类“药品”。2022年7月,泸西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在路某某居住出租屋内查获无批准文号、标签标识不全、疑似假药的商品数十种。经鉴定有56个产品属假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路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同时以被告人路某某非法销售假药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泸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路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从非正规渠道进购假药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路某某销售假药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处路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同时禁止路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判令路某某在其销售假药区域张贴含有道歉、召回、警示内容的告示,告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同时判令路某某支付假药货值金额六倍的惩罚性赔偿人民币15900元。路某某表示认罪服判,并于庭后将罚金及惩罚性赔偿缴纳完毕。
法官释法:药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我国历来对药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十分重视。为保障药品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予以规制。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假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所称假药,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的为假药。销售假药罪属于刑法理论中的行为犯,即只要有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销售假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同时,销售假药罪仅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销售的是假药,但仍然进行销售。
本院呼吁:广大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就医购药请到正规医院和药店,购买后仔细查看药品说明书、保质期等信息,并保留购药凭证,增强用药安全意识,切勿盲目相信并购买“特效药”。自己做好健康第一责任人,坚决抵制造假、售假行为,一旦发现此类行为,请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