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全县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工作要求,扎实做好普法强基补短板工作,努力实现对全县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全覆盖,基本消除普法宣传盲区和短板,2023年7月4日,泸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联合白水镇政府在泸西县白水中学开展了一场“庭审进校园,普法警示两手抓”的普法活动,在学校内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被告人平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两案,庭审现场邀请了400余名师生、学生家长、村组干部、镇政府职工及20名社区矫正对象参与旁听。
非法持有枪支罪和危险驾驶罪都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章节”,两罪都对公共安全具有有较大的危害性,稍有不慎都有可能造成较大的生命、财产安全事故。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是因2013年,被告人陈某某为看守三七从师宗县彩云镇集市上购买了一支疑似射钉枪,后因三七地被烧毁,陈某某便将该支疑似射钉枪拿回家中放置,2023年2月1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被告人平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是在2023年2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平某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行驶至泸西县中枢镇佳美广场路段时,后所驾车辆撞击道路中央隔离栏后驶入对向车道,又撞击到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撞击的道路中央隔离栏又撞击了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三车及道路中央隔离栏受损及赵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平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鉴定:平某某血样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290.92mg/100ml(乙醇/血)。
庭审后,上述两个案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以被告人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选择以上两件案件进学校巡回审理,是因两个案件在泸西县都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特别是近年来,危险驾驶罪高发、频发,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可能违法甚至犯罪,部分群众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能逃避处罚。庭审过程中,法官及公诉人现场进行了以案释法。庭审现场,旁听人员看到了被审判的被告人,感受到了庭审的威严,对法律产生了敬畏之心,对两罪有了一定的认识,纷纷表示今天现场近距离的感受到了违法犯罪的成本之大、代价之深,今后都要认真学好法律,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今后,泸西县人民法院将继续推进庭审进校园、进乡村、进社区工作,通过鲜活的庭审,把法律送到群众身边,实现基本消除普法宣传盲区和短板,人民群众法治素养和依法维权意识显著增强,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向好的普法强基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