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发展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理念,守护绿水青山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仍有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非法采矿,破坏资源环境。
6月16日,泸西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走进涉矿山乡镇重点区域,在泸西县旧城镇烟站,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今年首起非法采矿案件,并当庭宣判,依法惩治生态环境犯罪,通过典型案件公开审理,加强警示教育,为泸西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案情回顾
2021年,被告人马某某向陈某承租了位于泸西县午街铺镇普泽村委会久恒村断山坐落500亩的山林(以下简称“断山”)用于建设苗圃。马某某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了康某公司,安排其胞弟马某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马某某则实际控制该公司(其还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经营煤炭行业)。马某某明知断山有煤矿资源,于是计划在该公司建设苗圃过程中采挖断山矿产资源,并对午街铺镇及断山各重要路口安排人员放哨盯梢。2021年7月10日,县自然资源局查获该公司7月3日至7月10日期间在断山非法采矿(煤矸石),并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年3月15日,县自然资源局对该公司作出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请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方案设计对断山进行地质灾害治理。该公司在治理方案未经主管部门通过的情况下,马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共谋后,自2022年8月17日起自行将大型机械设备运至断山竹箐沟坐落,2022年8月20日在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被县自然资源局当场查获。经鉴定,开采方量62639.30m³,采空区占地面积18044.01m²;造成破坏的62639.30m³为高岭泥岩石,价值人民币760441.00元。
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760441元,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结合案情,向旁听群众答疑解惑,重点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旁听群众纷纷表示感触颇多,不仅受到了教育,还进一步加深了对非法采矿等相关法律问题的认识,大家将积极共同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
本次巡回审判,充分发挥了刑法惩罚与教育功能,有效震慑了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达到了“审判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效果,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营造守护一方绿水青山的氛围起到重要的指引作用。
法官说法
矿产资源属于稀缺性、耗竭性、不可再生性资源,必须十分珍惜、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非法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保护自然生态,珍惜环境资源,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企业和单位,在生产、生活中均应防止、减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