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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维护残疾妇女合法权益
作者:王博 陈琳  发布时间:2023-04-18 16:32:4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泸西县人民法院中枢人民法庭来了一对特殊的夫妻。男方手持诉状,态度坚决,要求离婚;女方手持双拐,活动困难,同意离婚。

法庭的法官第一时间审查这对夫妻的案件材料,得知双方已对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的事项达成协议,且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按常规操作,双方一致同意离婚,争议不大的,法庭会即时办理相应手续。但该案情况特殊,女方是肢体残疾人,父母均未健在,娘家已无居所,几年前因病致残后男方遂离家,对其与女儿不闻不问,其靠驾驶改装手摇三轮车在村里卖菜的微薄收入与女儿相依为命。法官不禁对女方离婚后的生活,产生了深深的担忧。

调  解

带着这份担忧,法官开始单独与男方沟通,劝其放弃离婚念头,回归家庭照顾妻女,但其态度坚决执意离婚。法官没有放弃,又从如何保护其离婚自由的同时如何维护女方的生存权益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角度出发,向其宣讲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离婚经济帮助等法律规定。经过法官的耐心讲解及劝导,双方最终达成离婚协议,男方愿意按月向女方支付经济帮助费用500元/月,直至女方百年终老。

调解完成后,女方当事人激动地向办案法官深深地鞠了一躬。


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得到妥善化解,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口碑和形象得到有效提升,充分体现了泸西法院法官司法便民、司法为民、切实保障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上述条款是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规定,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称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离婚经济帮助,是指当存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当然,离婚经济帮助只是对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基本生存权益的救济,并不能被当作无限期的生存手段,否则将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本案中,女方当事人系残疾妇女,在离婚后就业可能更为困难,对其社会保障又仍显不足,再婚概率也相对较低,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充分考虑双方经济收入情况、消费水平、婚姻存续时间、离婚后子女抚养等各方面因素后,最大限度为其实现离婚经济帮助,有利于更周延地保护生活困难的女方的合法权益,使其不会因为离婚而立刻陷入经济上的窘迫,体现了对残疾妇女的关怀与保障。


 
责任编辑:泸西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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