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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起纷争,法官调解促和谐
作者:蔡芳 殷月梅  发布时间:2022-05-28 09:06:03 打印 字号: | |

“要我支付剩余建房尾款是不可能的,我要还他给我修复的费用呢……”在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勘验现场,被告谭某情绪激动,越说越气。

201610月,被告谭某找到原告郑某协商在本村建盖新房,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谭某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将自家新房交郑某承建,施工单价为170/㎡。工程完工后,扣减施工期间已支付的款项尚欠26000元未付。谭某表示由郑某承建的新房顶层未按其要求建盖,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拒绝付款,双方协商不成,郑某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为查明案件事实,在开庭前先去查看现场。在现场,谭某情绪激动,认为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法官跟随谭某走遍房屋的每个角落,认真听完谭某的想法和意见,在查看完整个房屋,与谭某进行耐心细致的沟通交流,谭某的心情也逐渐平复下来,对房屋质量问题也有了全面的认识,不再主张房屋主体质量问题,仅对一些不完善的顶层提出异议。看着冒雨到达现场,裤脚满是泥渍的法官,谭某主动提出,其与郑某原来系同村的朋友,愿意与对方进行协商。在征求郑某的意见后,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本着保障权利人实现合法权益和妥善化解纠纷的立场,努力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点,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谭某于当日一次性支付郑某工程款13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至此,该起纠纷终于得到圆满化解。

近年来,泸西法院始终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进一步传承和新时代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坚持在执法办案中注重调查研究、倾听群众感受、就地化解纠纷、追求案结事了,以为民、便民、利民的切实举措方便群众诉讼,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泸西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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