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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赠与给“小三”的财物能否要回?
作者:蔡芳  发布时间:2022-05-13 16:12:1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泸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撤销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女)与第三人朱某(男)系夫妻,因发现丈夫朱某与被告吴某有不正当关系,且于20209月至20216月期间,朱某通过购买礼物、微信红包、转账、代刷信用卡、代为支付等方式共赠与吴某23.9万余元。原告刘某多次找某索要未果,故以撤销赠与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第三人朱某对被告吴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23.9万余元。

法院裁判

泸西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三人朱某作为原告刘某的丈夫,不顾自己有妇之夫的身份,在与被告吴某相识后,为与被告吴某保持婚外恋人关系,多次赠与被告吴某首饰、现金等财物,该财物是原告刘某与第三人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原告刘某的的合法权益,判决被告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原告刘某人民币21万余元。吴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经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析理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配偶赠与给第三者产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明确规定了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使得我国家事代理权制度从司法解释正式入法,在立法层面上确定了以日常家事代理制度限定夫妻是否具有共同意思。自此,只要是超越了家事代理权范畴的处分均构成无权处分,赠与合同效力待定,是否有效要看赠与合同成立后合理期限内权利人是否追认。

民法典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良好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已婚者朱某赠与第三者吴某财产这一行为显然违反了侵犯善良风俗,赠与人朱某的主观目的与受赠人吴某为保持婚外情人关系目的,且受赠人吴某对赠与人朱某已婚的事实是明知的,故赠与行为无效。


 
责任编辑:泸西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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