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西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二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予以执行完毕。
案情简介
张某、李某系母子关系。2020年4月2日,张某、李某到泸西县金马镇某摩托销售店赊购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张某、李某向泸西县金马镇某摩托销售店出具了欠条,约定于2020年8月付清。
2021年9月14日,因张某、李某未付购车款6380元,泸西县金马镇某摩托销售店向泸西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后泸西法院作出(2021)云2527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判令:张某、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泸西县金马镇某摩托销售店6380元。
因张某、李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泸西县金马镇某摩托销售店申请强制执行,泸西法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受理。
办案过程
案件受理后,泸西法院执行局快执团队迅速发起网络查控,成功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李某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成功后仅差案款2000余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快执团队的执行法官多次前往张某、李某户籍地找到被执行人李某,希望张某、李某主动履行,避免对自身信用产生影响,但李某表示不愿意履行;后多次电话联系张某,张某在接通电话后听到是法院执行法官即挂断电话,经传票传唤张某、李某仍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询问。
2022年4月22日下午14时30分,为彰显法律的威严,体现法院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泸西法院将张某、李某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将失信决定书张贴于张某、李某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人流量集中的地方进行公开曝光。
当天16时许,张某主动联系泸西法院执行法官,表示愿意立即履行剩余2000余元案款,并表示自己已经认识到错误希望解除对其纳入失信的强制措施。
4月27日上午,泸西县金马镇某摩托销售店申请执行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某某也在我院4月24日对其进行公开曝光后,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
通过曝光失信行为使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让申请执行人感受到了法律的正义和威严,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下一步,泸西法院将继续用好强制措施,全力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
法官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供给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被纳入失信人员、限制高消费人员后,被执行人在出行、贷款、消费等方面都会受到限制,执行法官希望每一名被执行人主动拾起诚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