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泸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后,路边排水沟渠的水冲入赵某明的承包地中,造成赵某明的耕地被毁坏、栽种的核桃树被淹死。事后数年间,赵某明多次向责任单位反映,但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2022年1月7日,赵某明以石泸高速某项目部为被告,向泸西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该项目部赔偿其10棵核桃树死亡赔偿款3000元、土地损失赔偿款2000元,合计5000元。
泸西县人民法院中枢法庭受理该案后,经承办法官审查,本案被告石泸高速某项目部并无独立诉讼主体资格,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但考虑到原告赵某明已向相关单位反映多次,且自身诉讼能力较弱,为减轻其诉累,承办法官遂决定先做被告单位的工作,争取促成和解。经过与被告单位多次沟通协调,被告同意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庭外和解,被告按照和解协议及时支付了赔偿款。原告赵某明收到案款后深有感触地说道:“人民法庭为民办实事,真是帮我解决了大难题!”
司法实践中,中枢法庭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宗旨,充分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以积极的工作态度、灵活的办案方式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