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西县人民法院中枢法庭立案受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诉苏某某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于近日开庭审理,并在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履行和解协议后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准许撤诉。
案情概览:原告诉称,2021年12月14日,被告将原告的私人微信号,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朋友圈的形式擅自公布,并描述“要这个女的微信加,去骚扰她”,致使原告的私人微信号被曝光,并无故遭受多人骚扰,致使原告与其男朋友的感情受到影响。请求判决被告删除微信朋友圈的侵权信息,判决被告通过当面道歉及微信朋友圈公开且不屏蔽任何人的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具体要求被告本人露面录制视频口头加文字道歉,并保留三日;同时,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被告辩称,其把原告微信号发布在朋友圈中,发现后便及时删除并向原告致以歉意,并未造成原告遭受严重精神损害,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调解结果:经本院开庭审理并主持双方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苏某某于2022年2月11日当庭向原告赵某某道歉,并在其微信朋友圈向原告赵留芳发信息道歉;被告苏某某发微信红包人民币188.88元给付原告赵某某,并留言“对不起”。在法庭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被告对原告当庭道歉、发朋友圈道歉,并发了道歉红包,至此,该案顺利审理并执行完毕。
法官寄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行,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无故披露公民的个人信息无论在现实社会还是网络空间,只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就将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