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西县人民法院15天内成功执结了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当事人长达五年的纠纷得以化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群众满意。
2015年,因陈某洪、李某某等人妨害泸西县旧城镇松鹤村民委员会松鹤村民小组对其所有的松鹤村集贸市场的经营管理,擅自向集贸市场摆摊经营者收取摊位费,于是,松鹤村民小组向泸西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7月31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陈某洪不得向摆摊经营者收取摊位费、不得妨害松鹤村民小组对松鹤集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并将收取的摊位费1700元交给松鹤村民小组。判决生效后,陈某洪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松鹤村民小组于2021年3月17日向泸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联系被执行人陈某洪,并要求其即日到法院接受执行询问。被执行人陈某洪3月29日按期来到法院,表示其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主动将1700元案款交至法院指定账户。次日,执行法官组织申请执行人松鹤村民小组和被执行人陈某洪进行当面交接验收,并从情、理、法的角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松鹤村民小组表示认可陈某洪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陈某洪也当场明确表态不再妨碍松鹤村民小组对松鹤村集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双方当事人还对其他问题进行了友好协商,五年多的积怨终于得以化解。3月31日,松鹤村民小组领取了陈某洪缴纳的案款1700元和应退回的案件受理费4800元。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历时15天。
案件进入执行前,松鹤村小组村民秦某财为保证村集体财产权益而行使了村民监督权,向相关部门反映过陈某洪妨碍松鹤村民小组管理松鹤村集贸市场的问题。案件执行完毕后,泸西法院根据相关部门的反映于4月7日对村民秦某财进行了回访,告知其该案的执行情况,秦某财对泸西法院执行工作表示高度认可和满意。
该案的圆满执结,不仅用十五天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五年的积怨,更用十五天体现了“知行合一、践行初心”的良好工作作风,切实做到了把依法执结每一起案件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实践,切实保障了当事人胜诉权益,大力了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