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下午,泸西法院依法对政协泸西县委员会保留原职级干部、泸西县棚改办原副主任罗炳刚受贿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5年,因棚户区改造需拆迁泸西饭店,罗炳刚负责泸西饭店被拆迁房屋及设施的测量、统计、清理、补偿等工作。在拆迁过程中,罗炳刚分两次收受了泸西饭店承租人王鲁豫送给的人民币现金共计30万元,对没有补偿依据的泸西饭店经营性设施、设备处置损失等费用进行了补偿,为王鲁豫非法获利提供帮助。王鲁豫系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组织、领导者,罗炳刚利用职务便利为王鲁豫在泸西饭店拆迁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非法收受其贿赂,依法应认定为黑恶势力“保护伞”。
另查明,罗炳刚在担任泸西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拆迁补偿和项目监理、项目招投标及项目建设、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中,非法收受他人现金、香烟、金条等物,财物折合后合计人民币共132.43656万元,向他人索取人民币5万元,共计受贿人民币137.43656万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炳刚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据此,依据全案犯罪事实,结合被告人依法从轻、从重的量刑情节,依法判处罗炳刚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收受贿赂所得赃款人民币137.4365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