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西法院公开宣判首起涉恶刑事案件七被告人获刑
作者:李丽 发布时间:2019-03-21 17: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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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下午15时,县法院对饶某某、马某某等7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这是泸西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县法院判决的首起涉恶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至8月期间,以被告人饶某某为纠集者,被告人马某某、周某、戚某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赵某、李某某、韩某某等人为成员,以乡土地域亲属关系为基础,以金钱收买为纽带,不时纠集,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泸西县中枢镇固白、逸圃等村委会、白水镇一带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依法应从严惩处。 县法院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和综合各被告人的从重、从轻的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判决依法撤销被告人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以故意伤害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饶某某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以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戚某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此案的公开宣判,有力震慑了恶势力犯罪活动,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下步,县法院将继续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