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民事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日趋增多,部分当事人和律师利用暂时达成民事调解书,在履行期限到来前这段“时间差”,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造成民事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无财产可供执行。6月2日,泸西法院受理了一例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泸西法院于2016年3月13日受理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周某于2016年6月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某31万元。”6月1日,原告王某急匆匆来到法院反映,被告周某欲将其名下的酒店转让他人,并有其他债权人哄抢酒店内餐桌等物品的行为,同时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本案中,调解书已经生效,诉讼程序已经终结,但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尚未到期,这时,债务人转让其财产的行为可能使其在调解书确定的履行
期限到达时无力履行。泸西法院审查认为,根据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遂受理王某的申请,及时对被申请人周某享有的酒店及酒店内的160套餐桌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有效避免了被告利用审执分离的“时间差”漏洞,转移财产造成执行难。
新民诉法解释确定的执行前财产保全,与诉前保全、诉讼中保全共同构成了一个前后衔接、体系完整的财产保全制度体系。泸西法院中枢法庭通过大胆适用新增的执行前财产保全制度,采用不提供财产担保、不交纳保全费等措施简化繁琐的申请保全程序,方便快捷地给债权人及时保护自身权益提供的一个救济机会。对破解民事调解案件执行难,确保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债权的实现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