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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发布时间:2016-03-18 15:13:22 打印 字号: | |
  泸西法院 (泸西法院) 3月15日,泸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小龙(化名)送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小龙对申请人小青(化名)实施家庭暴力,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这是自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我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申请人小青的申请,我院依法抽调业务过硬、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因该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且没有先例可循。合议庭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认真审查申请人小青的申请,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到双方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调取相关证据,研判认定被申请人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依法应予禁止,因此,及时向被申请人小龙发出保护令,同时为确保保护令得到执行,我院还依法向双方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村委会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争取社会各界的协助支持。

  长期以来,受限于人们的传统意识、家庭成员的特殊关系及法律规范的局限等各种因素,保护工作难以有效开展,我国《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为事前保护受害人,有效禁止了家庭暴力,维持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及维护了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我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具有“破冰”意义,开辟了我县司法部门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将对《反家庭暴力法》在我县得到有效贯彻落实起到积极推进作用。

  今后,我院继续把对家庭暴力零容忍,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工作,着力构建文明、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良好社会氛围,希望通过法院和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能使每个家庭远离暴力!
责任编辑:泸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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