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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应如何划分赔偿责任
作者:普雯  发布时间:2015-12-11 09:15:35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2014928日,王飞强驾驶云GQ0751号解放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沿203省道由师宗县方向驶往泸西方向,2115分,当车行至203省道K56320M处,遇同向在前行使的由方老云无证驾驶的无号牌力帆牌正三轮摩托车(车厢内载赵小丽、赵树芝),王飞强驾驶车辆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且超速行驶,致使货车车头撞击方老云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尾部,造成方老云、赵小丽、赵树芝受伤,两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泸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泸公交认字 (2014)119号《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飞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方老云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赵小丽、赵树芝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树芝于2014928—2014106在泸西县人民医院治疗8天,后于2014106日至20141110日在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住院治疗35天,之后于20141110日至20141118日在泸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赵树芝住院治疗期间,自己支付医疗费10564.84元,王飞强垫付医疗费56880.03元、陪护费560元,共计垫付57440.03元。产生交通费949元,其中赵树芝自己支付625元,其余324元为王飞强垫付。2015119日,赵树芝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评定、后期医疗费评估及三期评定。该中心于2015122日作出云通司鉴中心[2015]Z30临鉴字第1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颈部损伤评定为VII(柒)级伤残,腰部损伤评定为X(拾)级伤残;2.后期约需人民币20000元;3.误工期评定为270日,护理期评定为12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赵树芝父亲赵平才生育子女六人。

方老云、赵小丽被送往泸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方老云住院治疗29天,支付医疗费9355.28元。赵小丽住院治疗25 天,支付医疗费15145.88元。王飞强共垫付二人医疗费共计12500.16元。2015126日,方老云、赵小丽均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作伤残评定、后期医疗费评估及三期评定。该中心针对方老云的伤情于2015225日作出云通司鉴中心[2015]Z30临鉴字第2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颈部损伤评定为X(拾)级伤残;2.后期医疗费评估为人民币8000元;3.误工期评定为12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该中心针对赵小丽的伤情于2015225日作出云通司鉴中心[2015]Z30临鉴字第2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左肩锁部损伤评定为X(拾)级伤残;2.后期医疗费评估为人民币12000元;3.误工期评定为12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二人分别支付鉴定费1900元。

事故发生后,王飞强将事故车辆即由其驾驶的云GQ0751号解放牌轻型仓栅式货车送往泸西县宏鑫汽车维修部进行维修,支付修理费 3892元。因处理处理交通事故收集证据需要,云GQ0751号车被泸西县公安局白水派出所交警中队扣留43天。

王飞强驾驶的云GQ0751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赔偿限额为100000元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均为自20143120时至201531124时止,此次交通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主持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1.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赵树芝各项费用共计740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赵树芝71000元。由方老云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30000元。赵树芝在收到上述赔偿款时返还王飞强垫付款55000元。2.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方老云各项费用共计20000元,以及财产损失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方老云10000元。3.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赵小丽各项费用共计260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赵小丽19000元;方老云、赵小丽不再返还王飞强垫付款。4.方老云赔偿王飞强车辆修理费2500元。

三、评析

本案的主要焦点在于:1.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内的数额如何分配;2.乘车人赵树芝、赵小丽是否存在过错,应否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一)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内的数额如何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起交通事故,同时造成赵树芝、方老云、赵小丽三人受伤,应当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泸西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三人损失,不足部分由过错方按过错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如何确定该三名伤者在被告公司赔偿限额内享有的份额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1.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如何进行分配

应当分别计算出赵树芝、方老云、赵小丽三人各自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治疗费、营养费总额,以该数额作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基数,再计算出三人在所有受害人医疗费用赔偿项目总额中各自所占的比例,按比例去分享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金10000元。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也一样,分别计算出三人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总额,以该数额作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基数,再计算出三人在所有受害人死亡伤残赔偿项目总额中各自所占的比例,按比例去分享交强险死亡死亡伤残赔偿金110000元。

1.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如何进行分配

此次交通事故王飞强负主要责任,应由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方老云负次要责任,应由其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王飞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泸西支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1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故应当由该保险公司在该限额内进行赔偿。至于事故受伤的三人如何分配该笔赔偿款,应当分别计算出赵树芝、方老云、赵小丽三人的全部损失,扣除各自在交强险中已经赔付的部分,计算三人在所有受害人全部剩余部分中所占的比例,按比例去分享商业三者险赔偿款100000元。

(二)乘车人赵树芝、赵小丽是否存在过错,应否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本起交通事故中的乘车人赵树芝、赵小丽,虽然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中认定其二人不负事故责任,但是事故责任不等同于赔偿责任,不能以此否定二人的行为不存在过错,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交警部门在查明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对事故的发生原因及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所作的分析确认,而不是对事故赔偿责任的确定。赵小丽作为方老云的妻子,应当知道其丈夫方老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此外,赵树芝、赵小丽系成年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正三轮摩托车并非法律允许的可载人车辆,应当预见乘坐方老云驾驶的无牌号正三轮摩托车有可能会对自己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却依然乘坐,故其二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过错。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据此,赵树芝、赵小丽自身存在过错,应同时减少方老云、王飞强对其二人的赔偿责任。

 

 (泸西县人民法院  普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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