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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24年诉离婚 法院宣判婚姻无效
作者:纪文阜  发布时间:2015-12-11 09:03:38 打印 字号: | |

原、被告属于表兄妹关系,1991613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55月,原告以性格不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泸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宣告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的婚姻无效。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另行制作了《民事调解书》送达原、被告。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为一审终审,判决一经宣判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的父亲属于同父异母的亲兄妹关系,原、被告属于表兄妹关系。1991613日,原、被告经双方父母撮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1992年生育长子王某某,现年23岁,在某单位上班;1997年生育次子王某某,现年19岁,在某中学读高三,即将参加6月份的高考。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从2012年开始,原、被告分居至今。20155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请求法院对其财产、债权作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十条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本案原、被告虽然自愿登记结婚,但双方系亲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双方的婚姻关系由于违反婚姻法关于血亲结婚的禁止性规定,其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一种违法婚姻,其婚姻关系自始无效,泸西法院依照上述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泸西县人民法院 纪文阜)

责任编辑:泸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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