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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率上升的原因及对策建议
作者:段飞飞  发布时间:2015-12-10 16:17:11 打印 字号: | |

婚姻是男女双方结合的表现方式,是组成家庭的必要前提,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婚姻家庭和谐对社会和谐的发展发挥着关键作用。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离婚率出现持续增高的趋势,给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本文旨在通过对泸西县人民法院近三年来离婚案件的统计,分析离婚案件的基本情况、特点,探究离婚率上升的原因,提出妥善处理离婚案件,保障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对策。

一、近三年离婚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2年至2014年,泸西县人民法院共审理离婚案件966件,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24.48%,年均受理离婚案件322件。其中,2012年受理244件,2013年受理359件,2014年受理363件。分别比上一年度增长47.13%1.11%

泸西县法院近三年离婚案件统计表(一)

 

案件数

裁判情况

年龄分析

起诉人

性别

当事人居住地

判离

判不离

调离

调和

撤诉

30岁以内

30-45

45岁以上

农村

城市

2012

244

33

12

102

97

67

151

26

168

76

190

54

2013

359

61

9

163

126

113

203

43

254

105

314

45

2014

363

64

5

133

161

113

208

42

256

107

323

40

合计

966

158

26

398

384

293

562

111

678

288

827

139

 

泸西县法院近三年离婚案件统计表(二)

 

案件数

离婚原因

婚姻状况

起诉次数

家暴

第三者插足

赌博恶习

长期

徒刑

下落

不明

初婚

再婚

第一次

第二次

2012

244

74

17

28

10

11

226

18

234

10

2013

359

115

39

46

22

21

339

20

343

16

2014

363

114

34

43

11

20

344

19

334

29

合计

966

303

90

117

43

52

909

57

911

55

 

二、离婚案件特点

(一)离婚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20122014年的离婚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年增长率分别为47.13%1.11%。年平均调解离婚率41.2%、判决离婚率16.36%、判决不准离婚率2.69%、调解和好和撤诉率39.75%

(二)中年人离婚案件比例大

从离婚者的年龄结构来看,中年人离婚所占比例最大。966件离婚案件中,30岁以下的当事人占诉讼人数的30.33%31岁至45岁之间的近六成,达58.18%45岁以上的当事人占诉讼人数的11.49 %

(三)女方起诉的离婚案件远高于男方

从提出离婚请求的主体来看,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案件比例为70.19%,男性提出离婚的比例为29.81%

(四)农村离婚案件占离婚案件比重较大

从城乡分布情况看,农村人口离婚率较高,达85.61%,城镇人口只占14.39%。农村再婚家庭的离婚现象也较明显,甚至出现同一人多次再婚后又多次离婚的现象。因一方长期在外打工或者经商而导致婚姻破裂的数量甚多。

(五)离婚原因主要为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等

在离婚原因方面,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占31.36%,因赌博、吸毒等恶习导致离婚的其次,占12.11%,因第三者插足的占9.31%,因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者一方长时间下落不明、不履行夫妻家庭义务离婚的占9.83%

(六)夫妻双方的财产构成复杂化,难以认定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财产从以往单纯的由金钱和少量家具组成,数额较小,演变成如今包括房产、个体商店经营权、股权等内容复杂,金额较大的特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夫妻双方为了财产分割争论不休,互不让步,双方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甚至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虚报债务,加之这些证据法院难以查明、真假难辨,使得承办法官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方面增加了难度,也给整个案件审理带来困难。 

三、离婚率上升所体现出的矛盾和问题

(一)对夫妻双方的影响。原本生活在一起的夫妻双方都有着共同的目标,共同努力构建自己幸福美满的家庭,但最终却因为种种原因走上了离婚的道路,为此,他们互相争夺财产,争夺子女的抚养权等等,弄的鱼死网破,互为仇人。有的夫妻也因此对婚姻产生恐惧和厌恶,不再相信他人,心理上受到一定的打击等等。

(二)对子女的影响。双方感情破裂的离婚是一种解脱,但它是对孩子最大的伤害使孩子失去关爱,这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影响。婚姻解体会给孩子带来沉重的心理打击,易导致其性格缺陷,使孩子的人际交往能力减弱;父母离婚后可能导致孩子缺乏管教和家庭温暖,孩子犯罪的可能性更大;社会对离婚家庭的偏见和歧视,使离婚家庭的孩子自卑感更强,比较敏感、早熟;只由父亲或母亲一方教育,导致孩子家庭教育的缺失,导致孩子与家庭的关系淡漠。这些都会使孩子的健康成长受阻。

(三)对社会和谐稳定的影响。离婚率持续增高将导致家庭解体并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一些家庭的不安宁因素会波及社会,形成对社会的危害。如因离婚造成的子女无人抚养的问题;离婚造成一方当事人生活水平严重下降或者失去生活依靠的问题;离婚当事人因难以接受离婚事实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问题;因对离婚不满以及因财产、子女处理不当产生对立情绪而采取一些过激行为的问题,这些因离婚而产生的家庭问题就会转化为社会问题。伴随着离婚率的不断攀升,引发单亲家庭所造成的各种问题转由社会承担,为社会增加过多的支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四、离婚原因分析

从泸西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当前离婚率较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人原因

1.思想观念的转变。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属于封建、传统的婚姻制度,过去受传统道德、经济条件或其他因素的制约,人们对婚姻存在着一定的顾虑。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人们改变了对婚姻的传统观念,日益开放的思想和婚姻自主的主张使人们的婚姻观发生了变化,拥有了自由选择权。

2.对婚姻缺乏认识,感情基础差。在现在的农村,仍然存在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形成的婚姻。另外,网络时代的到来,网恋、闪婚也有一定数量。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相处时间短,婚姻基础差,感觉年龄差不多了就草率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缺乏社会阅历,受外部环境影响较多,使得离婚率进一步上升。

3.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大多是文化层次较低、经济条件较差和收入不稳定的男性,一般存有大男子主义、强权主义和封建社会的男尊女卑和夫权思想,随着妇女法律意识和社会地位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妇女因为难以忍受家庭暴力而选择离婚。但是,大部分案件因为没有及时报警或者不知道如何进行法医鉴定而错过鉴定时机,或者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而无法鉴定,导致可能的轻伤结果无法作出,或者出于家庭成员间的多重身份关系,从而无法或不愿、不想追究她们丈夫的刑事责任。

4.婚外情导致离婚。随着家庭责任观念的削弱和社会诱惑的多样,婚姻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婚外情造成离婚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事业有成的中年男人,因为移情别恋要求和妻子离婚。这些人具有良好的经济基础,在离婚时一般愿意支付一笔经济补偿而冲破过去的婚姻围城;第二种是一部分人因家乡与打工地的生活条件及环境条件反差较大,致使思想发生蜕变或是因为两地分居在外产生婚外情、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变。

5.再婚家庭离婚率高。随着离婚率的增高,再婚人数也相应增多,这种婚姻由于年龄差异、婚姻基础薄弱、子女关系复杂、一般以重视对方物质条件开始等原因,导致离婚率较高。

6.其它原因。实践中,因一方经常赌博、酗酒、偷盗、吸毒等生活恶习导致离婚的也占一定比例,还有婆媳关系、夫妻生活等因素导致离婚的。

(二)社会原因

1.社会关系淡薄,家庭责任感缺乏,导致离婚率增高。

从社会关系的角度分析,随着城市化进程以及生活节奏的加快,现代社会家族、亲友、邻里等初级社会关系日益淡化,降低了其对婚姻家庭的约束与调适作用。同时,现在的部分年轻人由于成长中受到家长、老人的过度溺爱,形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特点,心理年龄不够成熟,不懂得尊重、体谅、包容,家庭责任感缺乏,对婚姻态度不够严肃和慎重,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

2.经济因素带来女性意识的觉醒与回升。

随着目前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业化、城市化的步伐加快,也带来了更大的社会人口流动,大量人口特别是大量已婚妇女流入市场,她们获得了经济上的独立,不再依赖于丈夫生活,有能力和更多的机会去选择其他更加合适的配偶。同时女性意识的觉醒,使得她们摒弃了压制人性的三从四德七出等传统思想。这些无疑都加大了离婚的风险和可能。

3离婚立法不完善,导致离婚率上升。

在我国婚姻法中,没有明确将第三者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这明显减轻了有过错的配偶一方的过错责任,让婚外情导致离婚的现象更加严重。而且从目前情况看来,道德已经约束不了第三者的出现,若法律再不加以规制,社会整体的道德水平必将滑坡,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婚姻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五、妥善审理离婚案件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大法律宣传,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大多数离婚案件表明,当前人们特别是农村群众法律观念淡薄,法律知识缺乏,对婚姻家庭法律法规更是知之甚少。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向当事人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让老百姓真正了解这些涉及他们切身利益的法律,引导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更重要的是要学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树立正确的婚姻观、人生观。在全社会倡导夫妻和睦、社会和谐的家庭美德,提高人民群众的社会责任感。

(二)加强诉讼指导,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由于离婚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大、经济地位不平衡、收集证据难、社会影响大的特殊性,诉讼过程中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显得尤为重要。人民法院要加强立案前的法律咨询、解答工作,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知晓诉讼风险。如果当事人存在诉讼能力弱、取证困难的情况,如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无过错方无法凭一己之力搜集到充足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依法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对案件中确因客观原因难以收集的证据进行调查取证。

(三)加大调解力度,慎行裁判权

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社会联调联动工作机制的功能,依靠村(居)委会、司法所、妇联等组织进行调解,邀请家族亲属长辈、村内有威望的长者、村干部参与调解,引导当事人正确对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检讨自己的不足,多站在对方的角度看待问题,避免当事人因一时冲动而导致离婚。对夫妻间的感情既要看其婚姻基础又要看其发展状况,要全面准确地分析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原因和程度,对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依法应予解除,对感情尚未破裂的婚姻采取调解的方式促其和好,以减少离婚率的上升。

(四)运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追究“过错方”责任

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正确适用《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充分运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依法严肃追究过错方的责任,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无过错方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要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保护离婚妇女对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合法权利。

(五)注重特殊保护,促进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处理好离婚双方的问题,同时要注重双方所生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成长问题。法官要多对离婚夫妻进行法制教育,教育非抚养方要及时支付抚养费,抚养方也要尊重另一方的探视权,这样做可以使孩子能够感受到父母双方的温情,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同时,人民法院可进一步延伸职能,加强与妇联、学校、基层组织等相关部门人员的沟通协调,构建多渠道联合回访体系,不定期回访一些特殊离婚案件当事人,沟通交流离婚后的生活及子女的教育情况,发现损害子女权益的不良苗头及时制止,防止这些离婚夫妻的子女成为“问题少年”,增加社会的负担。

 

 

                        (泸西县人民法院  段飞飞)

责任编辑:泸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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