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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借条起诉索债 心虚露出马脚撤诉
作者:纪文阜  发布时间:2015-09-21 10:01:2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泸西县人民法院中枢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手持借条诉称被告张某向其借款25万元。在被法官指出涉嫌虚假诉讼时,原告周某慌了神,急忙申请撤诉,搞得自己狼狈不堪。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细心调查借款的时间、地点、在场人、现金交付、款项来源、借款用途、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关键细节情况。原告回答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承办法官发现原告有虚构债权的可能后,立即严肃地向原告指出,若存在虚假陈述、伪造、编造、隐匿证据等不诚信的诉讼情形,将对其处于罚款或者追究其刑事责任,听到即将付出如此大的代价,原告明显神情慌张,主动坦白,这张借条与另一借款案件的借条是同一笔借款,日期在后的这张是因为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赔还,原告要求被告加算利息后重新写的借条,但之前的借条没有收回,后面的借条法院已经判决移送执行了,因被告债务较多,资不抵债,所以原告周某动起了脑筋,自以为起诉后能多分点钱,便拿前一张借条来起诉。通过法官释明,原告李某认识到虚假诉讼的后果及自身行为的错误,打起了退堂鼓,请求当庭撤回起诉。因属于虚假诉讼,承办法官裁定不准予撤回起诉,并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近年来,随着我县银行放贷抵押条件日趋严格,获得银行贷款变得日趋困难,导致我县民间借贷迅猛发展,民间借贷也成为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部分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我院中枢法庭通过严格调查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出借人自身的经济实力、本地借贷案件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辩论情况以及其他间接证据,采取依职权调查、分开单独质证、交叉询问等方式,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进而作出正确裁判。对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打破只要有借条官司就肯定赢的习惯说法,对虚假诉讼起到积极的威慑作用。

                                              (泸西县人民法院 纪文阜)
责任编辑:泸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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