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江伟 (周江伟)
(2015)泸执公字第1号
本院将依法处置6辆刑事罚没车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车辆情况:
车 型 |
车架号/机身号 |
发动机号 |
云GGT041摩托车 |
LUAHPK5A8******04 |
BE****30 |
云25 12442拖拉机 |
6***5 |
36****51 |
云GWL885轻型普通货车 |
LVM1A13******40 |
AFA****52 |
云GR8439面包车 |
LS4AAB3R3******20 |
97BE****01 |
云GP7701小型轿车 |
LSJDB12A******95 |
FG4****13 |
云GU2012小型轿车 |
LSVCC49F6******28 |
AWL****65 |
二、变卖价格和方式:按现状以泸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6辆车总价值人民币54200元为底价统一打包变卖。
本院对该6辆车辆不承担车辆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到本院停车场查看车辆详情,未查看车辆详情的竞买人视为对标的车辆性能及状况的认可。与标的车辆过户登记相关的税费、罚款、停车费等一切手续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院只提供协助办理文书,买受人需在竞买成功三十日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本院不再协助。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四、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发布次日起六十日内。
五、应买方式:应买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愿意以2015年5月5日(2015)泸执公字第1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明示的车辆价格和方式竞买变卖财产”,注明应买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六、支付价款期限:应买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后应及时将足额价款汇入本院指定账户,逾期视为放弃应买。
七、多人应买时的处理:多人应买时,以本院收到应买人汇入足额价款的时间先后确定应买顺位(以银行账户价款到账时间为准)。
指定账户如下: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泸西县支行
户名:泸西县人民法院
账号:24069201040007017
联系人:周江伟、李小丽
联系电话:0873-6624477
查询网址:http://hhlxfy.chinacourt.org
八、监督电话:0873—6632252
联系人:王常生、郑桂芝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 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