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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案件“执行难”问题分析
作者:张跃生  发布时间:2014-10-27 09:39:49 打印 字号: | |

泸西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对象定位为农村中低收入者,为农户自主创业,发展当地特色产业提供资金保障,解决了部分农民贷款难问题,在支持农村经济和农户个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一部分农户和个体业主未能按约还贷,给农户小额信贷资金的流转造成很大的困难。近年来,涉及农户及相关担保人之间的小额贷款纠纷案件不断起诉到法院,小额贷款纠纷正面临着执行难局面。笔者试通过近年来的执行实践,分析农户小额贷款案件执行难原因及破解对策。

一、农户小额贷款进入诉讼执行案件的原因

1)贷款案件数量持续增长。面临复杂多变的经济市场和金融环境,各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品种不断丰富和创新,为抢占有限的贷款客户,追求银行利益最大化,各银行过多追求放贷规模和速度,加大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量,使得贷款管理缺陷和漏洞逐步显现,滋生了大量案件隐患。贷款风险与日俱增,由小额信用贷款引起的诉讼和执行案件也在逐年上升。

2)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资金用途大多是投入农业生产,农户在取得贷款后,一般都是将其投入到种养殖业等农业经济中。与非农业不同,农业经济在生产过程的每一环节,都受到自然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可以说,从播种开始,再生产过程就处于一定程度的风险之中。农业是弱质产业,增收潜力不大,其生产受自然灾害影响明显,农业收益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风险系数大,一旦遇到天灾人祸,往往无力按时归还贷款。如:前几年泸西县连续三年大干旱,很多乡镇农民饮水困难,80%的农作物都绝收,从而造成很多农民偿还不了信用社的贷款,导致大量小额贷款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3)农村部分地区信用缺失,逃避债务流行,银行的债权得不到有效保护。部分借款户存在银行的资金不借白不借的错误思想,诚信意识差,对到期借款采取能拖则拖,能欠则欠,等待观望的消极态度,寄希望国家政策变化核销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无需抵押担保,加之农户外出务工流动性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住户居住分散,诉讼执行成本高、难度大,难以对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行为给予有效的约束。

4)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一家一户分散生产经营为主,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是必然的经济现象。农户小生产的盲目性很容易使农产品出现结构性趋同,加上农村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生产技术和水平落后,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与交易成本较高,农业生产经营时常出现相对大的市场风险。如:农户的生猪养殖,生猪收购价格高时,许多农户贷款买仔猪来养殖,等到生猪出栏时又遭遇大跌价,卖后连饲料贷款都不够偿还;再如泸西县灯盏花、除虫菊、三七、水果等种植业都有类似风险。

5)在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一般需履行以下程序:调查摸底——确定贷款户数——资信评定——核定贷款数额——发放贷款。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在资信评定方面难以把握客户实际情况,特别是农户的年收入情况更加难以确定,在放贷以后,对贷款户的贷款使用情况无能力逐户跟踪调查,出现了对贷款户信息掌握不准确或不完全的情况。

6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凭证发放、随用随贷、额度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其发放大多由临柜人员办理,在办理贷款时严格坚持两证三见面的原则,而临柜人员对其贷款用途的真实性是无法加以严格的考查的,这就造成有些农户乱报贷款用途,而贷款后转借他人,形成顶名贷款;如:泸西县大逸圃村一农户用其五户亲朋的贷款户头从逸圃信用社共贷出250000元贷款用于非法收购烤烟,案发后造成五户贷款户无法还款而引发诉讼,进入执行程序后因五户贷款户都系农村贫困户,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只能暂时中止执行。另一些借款人贷款根本没用于其正常的家庭生产、生活等,而是用于个人的不正常消费支出(购买奢侈品或者赌博等),还有的高利转借给他人无法按期收还或投资非农的高风险行业经营亏损,致使无法还贷现象大量存在。如:在泸西县旧城、金马等地,许多农户从银行贷款后又高利转贷给小矿山业主或者用于偷采小黑煤窑,矿山出现安全事故或者小黑煤窑被政府发现炸毁后造成无法偿还银行贷款。

二、解决农户小额贷款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1)切实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建立金融机构和政府联动的管理体系。各级政府要转变观念,转变作风,不仅要支持放贷,更重要是发动乡村干部参与收贷,用政府的行为打消一部分贷户的侥幸和依赖心理。金融部门作为信用中介机构,要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协助政府做好信用环境的建设和整治工作。

2)针对信贷员普遍的法律意识淡薄,为完成任务不遵循合同规定发放贷款的现象,要加强银行信贷员的职业操守教育和管理,聘请专业的《合同法》、《担保法》方面的资深法律专家,定期不定期对信贷员进行法律培训,从贷款的调查、审查、发放、贷后等环节,有效增强信贷业务人员风险防范。把贷款的安全性与效益性视为银行信贷工作的生命线,并将贷款安全放在首位,科学合理判断贷款是否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提高信贷人员的综合素质。规范信贷管理人员行为,防止因内外勾结而形成的人为执行障碍。

3)多渠道调查放贷农户的诚信情况。信贷员在对农户发放贷款前,可以着手从农户按时缴纳水费、电费、电话费和农村上交款方面进行基本诚信度的调查,从中发现农户有否不良信用记录,对收集和掌握到农户从事经营活动情况、收入情况、还款记录等信息资料,应建立完整的农户个人档案。并依靠村、镇分管干部和村级基层组织及贷款农户邻近村民反映的情况正确作出诚信判断。

4)法院要加大巡回审判、公开执行的案件数量。对于欠款户较多的村民小组,法院要多组织在其所在地开庭审理,提高农户的出庭率。审理前公告开庭日期,并积极邀请镇村干部和群众旁听案件,使其了解农村金融政策,强化信用观念,现场由法警维持秩序,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出庭接受询问,进行答辩,并当庭宣判;对于宣判后仍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执行局要联合法警队公开执行,邀请村委会、村小组领导班子见证,对被执行人住所予以强制搜查,对妨碍执行的当事人及被执行人采取现场司法拘留措施带离住所,起到审理、执行一案,教育一村的效果。这种现场的切身感受,远比任何空洞的说教,都更能震撼村民的心灵。

5银行要加强与法院的信息沟通。对于法院的判决,银行应有清醒的认识,判决胜诉并不表示债务人会主动还款或者法院来积极执行,因为近年来法院执行的案件逐年攀升,案多人少,银行如果不积极跟承办法官沟通,只是被动等着执行员来执行,那就可能会错失很多良机。所以在判决之后,银行更要与法院保持良好沟通,并且时刻关注债务人的动态和资金状况,一旦出现有利时机,应积极主动地跟承办法官联系,清求立即执行。

6)法院要加大执行力度,对于恶意逃债的个人要旗帜鲜明地支持银行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维护债权,通过公开、集中、曝光执行等形式,对这些有意赖债、破坏信用环境的行为进行整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用足、用好强制措施。对恶意逃避债务的老赖,通过在其居住地发布悬赏公告、公布拒执人名单,制造舆论压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对有意隐瞒财产,规避执行的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老赖,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天后仍不履行的,坚决依法收集证据后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让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不讲诚信而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更高的拒执成本。

总之,在农户小额贷款的推行过程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管理体制,使得纠纷诉讼彻底解决是困难的,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在法律框架下做到快审判,强执行。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审判制度的优越性,依靠党委、政府,执行上有针对性且灵活多样,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促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有效流通,从而更好促进农村信用经济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社会和谐稳定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张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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