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1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豆金线由旧城至金马方向行驶。20时50分,行至豆金线k44+300m处,其所驾驶车辆与喻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肇事时该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相撞,造成曹某、喻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mg/100ml(乙醇/血),属醉酒。喻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2012年12月20日,泸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曹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喻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3年1月15日,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喻某此次交通事故损伤鉴定为重伤。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喻某医疗等费七万余元。
【问题】
被告人曹某经抽取血样进行鉴定已属醉酒,为什么不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分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设置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其犯罪主体和侵犯的客体是一致的,即:均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客体指向更进一步,是公共安全中的交通运输安全和正常秩序;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驾驶人的违章行为”三个互不可分的因素。而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危险驾驶罪则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在喝酒之前应当知道醉酒后是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否则将置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危险境地。
两罪的最大区别在于处罚程度不同,危险驾驶罪的处罚目的不在于对造成损害后果的补救,而在于规制行为人守法,抑制驾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仅以拘役为限,最高五个月。交通肇事往往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因此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最高可达十五年有期徒刑。基于该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作出如下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在肇事后经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已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衡量标准(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达20mg/100ml为饮酒驾车;达80mg/100ml为醉酒驾车),其行为符合刑法有关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同时,被告人曹某驾驶机动车致被害人喻某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该结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评价标准,被告人曹某实施一(驾驶)行为触犯两罪,构成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对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危险驾驶罪仅处拘役(最高五个月),并处罚金。交通肇事罪在第一量刑档次即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明显重于危险驾驶罪,因此,本案就不应再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