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实务 > 案例评析
如何处理校园重伤案件
作者:陈克丽  发布时间:2014-10-27 09:31:37 打印 字号: | |

一、案情简介

20122712时许,沪西县某初级中学A班的学生马某某和B班的学生韩某某在男生宿舍楼道上因琐事发生口角后,马某某因心理不服,回到宿舍后就邀约本宿舍的人冲到B班韩某某的宿舍里,用随身携带的跳刀戳伤被害人韩某某的腹部及左大腿。经沪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的伤情鉴定为重伤。

二、处理情况

沪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的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马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悔罪表现较好,依法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马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三、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的,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虽然本案中马某某已满十四周岁末满十六周岁,但是因为被害人韩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重伤,根据《中华人民共杠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被告人马某某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第二,故意伤害罪客体上表现为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本案中马某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被害人韩某某的是身体健康权,并造成被害人韩某某重伤;

第三,故意伤害罪主观方面表现为伤害的故意,本案中马某某的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他人身体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第四,故意伤害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案中马某某用刀戳伤了被害人韩某某的身体,伤害了韩某某的身体笼康;

综上所述,马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本案的典型之处主要表现在主体的特殊性上。该案件中的主体不仅是未成年人,而且是在校学生,对案件处理的结果关系到学校环境的安全、被告人的成长及被害人权益维护等问题。如果对被告人判处实刑,那么他将不能再上学,他的成长和未来将令人担忧。但是如果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缓刑,首先这对被害人韩某某可能是不公平的,被害人韩某某因为这次伤害,被割除了1.5米的大肠,这对于一个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学生来说身体上已经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其次也会对被害人及该校的在校学生造成极大的心理影响,案发后被害人和许多学生都不敢来学校上课,害怕再次发生这样的事件;最后对学校环境的安全也产生了隐患。带着各种矛盾。本案的承办人在开庭前对被告人所在的学校、班级、村委会及他们的父母进行了大量走访调查,从被告人平时在学校和村里面的表现来考虑如何对被告人进行处罚比较合适。虽然大部人还是同意或者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缓刑,原因都是因为他还年轻,应当给他一个改过自新和重新做人的机会;但是还是有一部分人建议法院对马某某依法判处,这部分人主要是学校的老师,他们考虑道如果对马某某判处缓刑,马某某又回到学校来上课,不免对有一些学生产生负面影响,效仿马某某的行为,这将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产生更大的不良影响,虽然他们说的都很有道理。但是还必须考虑一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在开庭前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家属自愿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12732.12元,同时学校也承担了部分责任,并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15000元,虽然医疗费花去不到3万元,但是赔偿再多的钱也不能弥补对韩某某身体和精神所造成的伤害;第二,被告人马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第三,被告人马某某取得了被害人韩某某的谅解,韩某某同意被告人马某某继续回到学校上课,并且即了解在开庭前被告人马某某已经回学校上课了,韩某某虽然受到了极大地伤害但是考虑到大家同学情分,最后还是选择了原谅被告人马某某;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办案精神以及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最后承办人对马某某判处了缓刑。这种结果虽然不是最好的,但是是最适合的。

希望马某某能够真正的认识到并改正自己错误。努力完成自己的学业,能够成为社会的有用之人。同时也希望通过马某某的这一行为教育在校的学生以及更多的未成年人懂得更多的为人处事和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

责任编辑:陈克丽
友情链接
云南法院网红河中院泸西之窗泸西县人民法院三公开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