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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常识
作者:郑桂芝  发布时间:2014-05-28 09:10:33 打印 字号: | |

提起民事诉讼须知 

一、本院受理下列一审民事案件: 

1、本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1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2、本辖区内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上级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管辖的案件。 

二、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三、起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起诉状 

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包括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联系电话;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注明其名称、住所地(包括登记住所和当前经营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具体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欲证明的事实,证人的姓名和住所。证据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4、起诉状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并由起诉人本人签名。起诉人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加盖公章。 

(二)身份证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予以核对 

1、原告系公民(或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及户口册; 

2、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证据材料 

即作为原告诉讼请求基础的事实、理由的证据材料。 

 

 

 

 

 

 

申请支付令须知 

一、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3、属于本院管辖。 

二、申请人递交支付令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支付令申请书。 

1、支付令申请应记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二)身份证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予以核对。 

1、申请人系公民(或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及户口册; 

2、申请 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代为递交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证据材料。 

即作为申请人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的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强制执行须知 

一、本院执行下列生效文书。 

1、一审属本院管辖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份及调解书,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 

2、外地法院委托且经上级法院同意指定本院执行的; 

3、法律规定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执行案件的申请条件 

1、必须有执行依据,即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需执行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三、申请执行的期限 

1、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执行案件的申请期限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详细住所、财产状况、经营状况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详细联系方式,并亲笔签名加盖公章。涉外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附有中文译本的申请执行书;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及生效证明; 

3、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机构代码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证明文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6、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线索。 

 

 

 

 

 

 

 

 

 

 

 

 

 

 

 

 

 

 

 

 

申诉和申请再审须知 

一、案件受理范围 

当事人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刑事、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重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条件 

1、申请人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的申请人还可以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3、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 

三、申诉或申请再审,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书或申请再审申请书。应经本人亲笔签名,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加盖公章,并记明: 

1)申诉人(或申请再审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及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记明其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申诉书由申诉人或申请人签名盖章; 

2)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理由及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3)相关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和证人住址及所要证明的事项、理由;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身份证明。 

3、一、二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4、相应的证据。 

四、申诉和申请再审应注意的事项: 

1、申诉和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和调解,不得申请再审。 

 

 

 

 

 

 

 

 

 

 

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须知 

一、本院受理下列范围的保全申请 

1、与本院一审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一致的诉前保全; 

2、本院在审民事案件当事人就该案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 

二、申请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全申请书。 

保全申请书应由申请人亲笔签名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及联系电话;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注明其名称、住所地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申请保全的事项及事实、理由; 

3、请求保全的标的物的种类、数量、份额及所在地; 

4、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身份证明。 

1、申请人是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身份证明外,应同时提交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证明书。 

(三)担保书。 

应注明担保人、担保财产的情况,由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并提交担保财产权利证书原件。 

四、申请保全,应按有关规定交纳保全费。 

五、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起诉,本院即裁定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提起行政诉讼须知 

一、本院受理本辖区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三、起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起诉状 

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包括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注明其名称、住所地(包括登记住所和当前经营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具体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起诉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欲证明的事实,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4、起诉状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并由起诉人本人签名。起诉人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加盖公章。 

(二)身份证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予以核对 

1、原告系公民(或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 

2、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证据材料 

即作为原告诉讼请求基础的事实、理由的证据材料。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人还应提交已经行政机关复议的证据。提交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刑事自诉案件须知 

一、本院受理本辖区内下列自诉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第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第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起诉 

(一)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刑诉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2、属于本院管辖; 

3、被害人自诉;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二)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6、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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