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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雪中送炭”解民忧
作者:纪文阜  发布时间:2014-05-20 16:15:55 打印 字号: | |

“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是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国家和社会应当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应然状态,既是每个老年人所期盼的,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备的重要因素。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然而现实中,老年人的养老状态不容乐观,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有一部分被执行人自身生活都难以维持,面对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执行员也是无奈,只能帮助从每年有限的涉诉特困人员救助金中申请给予其司法救助,以解决其经济困境,彰显法院司法的人文关怀! 

如,泸西午街镇水塘村委会祝某某、杨某某申请执行其子祝某某赡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地处少数民族山区,家庭收入靠卖山地上种出的玉米来维持,前几年泸西连续特大干旱,几乎没有什么收入。而今,被执行人又身患疾病,需长期打针吃药,还需抚育两个幼小的孩子,根本无力赡养老人。前些年老人身体尚好,靠捡按树叶、捡破烂卖了维持生活,现在80多岁的老人年老体衰,再无劳动能力,无法再自给自足,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子给付赡养费。经法院主持调解由其子每年给付500元钱,100公斤大米,但履行义务期限到后,被执行人却无法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为此老人申请法院执行。通过执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因为祖辈留下的土房已经倾斜成危房,村小组集资帮助搭建了两间大砖房给其居住。看着被执行人家徒四壁的大砖房及简陋脏乱的生活用具,看着坐在火塘边像原始人一样生火烧水的八旬老人,看着目光呆滞、身患疾病连自身生活都难以保障的被执行人。执行员一阵阵的心酸,怀着无比沉重的心情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后立即赶回法院,向院领导汇报了被执行人的实情后,院领导当即决定给予1000元特困救助金,并叫承办人替老人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执行局先行垫付救助金给老人,通知老人第二天就来领取救助金,以便及时解决老人的燃眉之急。第二天老人接过1000元的救助金,用激动哽咽的声音连声感谢政府、感谢在场的所有法院干警。 

责任编辑:纪文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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