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二)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老党员、老干部不在此限);
(三)严禁用公款相互走访、相互送礼、相互宴请、上下走访看望慰问等拜年活动;
(四)严禁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违反规定发放资金津贴补贴、实物以及违反规定将经费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五)严禁违反规定组织和参与评比达标、考核奖励和没有实质内容的节庆活动以及违规举办各种座谈会、联欢联谊会;
(六)严禁违规收送各类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土特产品;
(七)严禁公车私用、公款旅游,以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娱乐、健身、宴请等活动安排;
(八)严禁在任何场所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九)严禁利用婚丧嫁娶、子女上学、乔迁新居、庆生祝寿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十)严禁接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