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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领导干部“十不准”
作者:泸西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5-20 15:37:51 打印 字号: | |
  (一)不准公车私用和私驾公车。  

(二)不准在工作日午餐饮酒,一律不准酗酒。  

(三)不准用公款吃喝和出入娱乐场所、高消费场所。  

(四)不准对上级组织作出的决定推诿塞责、阳奉阴违。  

(五)不准跑官要官、拉帮结伙、搞小圈子。  

(六)不准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七)不准以各种名义滥发钱物。  

(八)不准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违规举办营业性文艺演出、论坛、会展和节庆活动。  

(九)不准用公款旅游或变相用公款旅游。

(十)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责任编辑:泸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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